上海市民凭病历卡可到药店买处方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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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率先试行“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到药店购买处方药”的新举措。患者看病贵、医院处方不愿外流、药店坐堂医师滥开处方等矛盾有望缓解。 据了解,这项新举措的试行期为1年。在此期间,患者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即病历卡上的医嘱,前往各医药零售点选择符合自己经济支付能力的处方药,登记购买。
同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门设置了一系列操作规范,以保证百姓用药安全。如药店的当班执业药师必须审核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若发现字迹不清或有涂改,应拒绝出售处方药;病历卡上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售药后,执业药师应在医嘱下方加盖统一的“已售”章;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药店当班执业药师在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可实行登记销售,销售量必须控制在1天的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