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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闯信号被罚不服状告交警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7:02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高文山山佳实习生王洋记者殷学兵赵琰)对交警处罚不服,一名私家车主向玄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一大队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200元,并赔礼道歉,赔偿相关费用。昨天,玄武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9月21日下午3点55分,在312国道南京段王家湾路口值勤的交警一大队交警发现,苏AW1774小客车在路口由东向西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遂通知前一路口值勤民警进行查处。
随后,在市车管所路口值勤的3名交警将这辆小客车拦下,在口头告知驾驶人王某没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事实后,当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和扣分处理。但王某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据了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则分别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要处以200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的,一次记3分,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王某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交警根据指认,认定车辆驾驶人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被告对原告进行的罚款和记分处罚,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程序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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