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取款人殴打实施抢劫五万 严作森获刑十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09:31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严作森尾随取款人,并殴打对方实施抢劫。日前,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5年8月8日15时许,严作森尾随从西宁市建设银行城西支行取款出来的曹某至城西区中华巷时,他从背后猛拽曹某的皮包,曹某转身后,他在曹某面部猛击一拳,将曹某的红色女士皮包抢走,皮包内有现金5万元。严作森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从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共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作者 苑玉虹 刘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