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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特价” 店家退钱赔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0:37 宁夏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方莉 孙魁 周兴民)12月28日,石嘴山市工商局惠农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投诉。

  12月底的一天,消费者马某从到惠农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袋标明“特价商品”的银耳,标签上标明原价6.7元,现价4.9元。回家后,细心的马某发现,购物小票上银耳并未按4.9元钱收取,而是仍然按6.7元钱收取了。马某坐车赶往该超市,而超市只同意退给消费者多
收的1.8元钱,不愿意承担马某往返的路费。马某投诉到宁夏石嘴山市工商局惠农分局南北街工商所。南北街工商所认为,消费者所花路费是因为超市多收了1.8元钱造成的,该超市应当承担因此而生的费用。在南北街工商所的调解下,该超市给马某退了多收的1.8元钱,并承担了来回的路费2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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