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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过百岁 席间起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14:49 今晚报

  本报讯 餐厅里,一边是孩子在过百岁,一边是朋友聚会。只因“百岁宴”上的一位男宾在大堂里碰到“朋友宴”上的一位女宾时,说了句“我认识你”,这名女宾便被带到了“百岁宴”的单间内。后因敬酒之事,双方起了争执,并有人受伤,原本喜庆的两桌宴席因此不欢而散。事后,受伤宾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经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伤人女子被判令赔偿受伤宾客医疗费等损失917元。

  据诉称,今年2月27日晚,原告汤某在本市河东区某餐厅的一个单间参加一个同事孩子的“百岁宴”。就在即将散席之时,一个陌生中年女子来到单间,给桌上人挨个儿倒酒、敬酒。轮到汤某时,汤某说自己不喝酒,并且互不相识,喝不着酒。话音间,又进来了五六个人。待中年女子一发话,几人便开始殴打汤某。后经诊断,汤某上下唇软组织挫伤,上唇黏膜挫伤等,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汤某诉至法院,要求中年女子秦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1445元,毛衣、眼镜损失费510元,两颗牙齿今后治疗费用13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对于汤某所述情况的真实性,秦某予以否认,同时辩称,事发当天,是一名自称认识她的男客人拽着她到汤某所在的单间去喝酒的,她不想喝,要出来,但一些人拽着她不放,于是她大喊起来,后来就有人过来,并与汤某等人发生了冲突。秦某称自己没打汤某,至于是谁打的她也不知道,因此,不同意汤某的诉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在就餐时被被告及案外人打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无证据证实原告有过错,故被告作为侵权人应予赔偿。经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917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毛衣和眼镜损失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一节,不符合给付条件,不予支持。至于两颗牙齿今后治疗费用,应待该笔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王琪 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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