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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报到 撤销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6: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金牛检 杨在文 杜雯)曾犯抢劫罪,获刑三年,缓刑四年。但被告人唐良纪在缓刑考察期间,从不向考察机关汇报活动情况。昨日,金牛区法院依法撤销了对被告人唐良纪的缓刑判决,决定对其执行三年刑期。

  2003年7月30日,唐因犯抢劫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唐良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在他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也没有经过考察机关批准,致使其长期脱离考察机关的监管考察。200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安县公安局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唐良纪的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唐良纪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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