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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狱友并抢走1000元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0:59 新京报

  致人死亡并抢劫1000余元,从犯未满18岁获刑10年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两名在看守所中相识的男青年,以为刚释放的“狱友”接风为名,将“狱友”杀害并抢走1000多元钱。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死刑和有期徒刑10年。

  22岁的王太楠和刚满17岁的张小龙(化名)都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两人在看守所相识。

  据二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因为没有职业,他们在一起想办法弄钱花。王太楠想起,他在看守所时,与一个卖水果的老头于某某关押在一个监室,听说于某某有钱。于是,二人便预谋“抢于某某一把”。

  2005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王太楠将刚被释放的于某某接至他们的住处。当日下午,趁于某某不备,二人持砖头将其砸死,当场劫取于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法院认为,王太楠、张小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王太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张小龙系从犯,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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