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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最高赔偿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07: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李强(化名)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李强赔偿车祸中三名丧生者家属90余万元各种损失的判决。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全国单起交通事故赔偿额最高的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

  2004年8月27日下午,李强驾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时,因超速(
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其所驾车辆轧在散放于路面上的雨水井盖后失控,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的富康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女,51岁),相某(女,23岁),张某(女,17岁),薛某(女,41岁)相撞,造成刘某、相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杨某、薛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强让同车的同伴报警,后于同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这起交通肇事案的事实和肇事司机李强在案发后的表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名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91.6万余元。判决后,李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其行驶的道路上有散落的井盖所致,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原判认定其超速行驶不妥,因路口限速标志摆放不合理,致使其未看到限速标志。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针对刘某、相某、张某、杨某、薛某而言,上述五人在本起交通肇事中,均未有违章行为,均是受害者,在无其他行为人违章的前提下,李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李强所驾驶的车辆确实轧在散放在道路上的雨水井盖,但轧上井盖是否必然导致该案的发生,缺乏证据证明,而现有证据却能证明李强在肇事时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要求,因李强违章超速,故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原因。

  宣判后,李强及其家人仍然有些想不通,明明是由于井盖的原因引发的车祸,为什么判定其负全部责任呢?

  车祸的损害对象是一名汽车司机和四名骑自行车的行人,对于他们而言李强当然应负车祸的全部责任,但对于是否应追究井盖所有单位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应属民事追偿的范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不可能再将井盖所有单位作为被告人。

  据李强的家人说,他们也试图找到井盖所有单位,但至今没有单位承认井盖为其所有,至于全封闭的道路上为什么会多出一个井盖,始终让人难以理解。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曾审结了一起因井盖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的原审原告人郑先生在一次就餐时,根据餐饮公司人员的建议将车停靠在路边。郑先生用完餐后在上车时落入车左前侧的污水井中,受伤住院。

  后来郑先生将餐饮公司和市政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对于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所有人则应积极、及时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性,污水井的所有人负有管理责任,其没能及时消除污水井无盖所造成的隐患致使郑先生人身受到损害,应对郑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后经法院调解,井盖所有单位赔偿郑先生29000元。

  两起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焦点就是多了的井盖和没了的井盖,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郑先生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李强来说,则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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