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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继女抛尸入河 罪孽深重祁军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3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去年12月23日上午,强奸继女又杀人抛尸入河的祁军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祁军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执刑前,祁军自感罪孽深重,自愿向医院捐献身体器官。

  祁军,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人。1996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1年11月24日刑
满释放。

  2005年1月某晚,祁军强行与其17岁的继女祁某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月7日14时许,祁军在家中以不听话为由殴打了继女。同日下午,祁某提出要到其外公家,祁军惟恐继女将其二人发生性关系之事告诉他人,遂产生杀害继女之念,便借机陪同继女一同前往祁某的外公家。约20时许,二人行至某大桥东面,祁军趁机用胳膊勒住继女的脖子,并持石头朝继女的头部右侧猛击两下,又继续掐住继女的脖子,确信继女死亡后将其尸体抛入河中。案发后,祁军仓皇逃至互助县红崖子沟乡芦草沟村长坝山中。2005年1月17日,祁军被公安人员在互助县加定镇扎隆沟村一牧民家中抓获。

  该案经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军目无国法,违背人伦,在与其继女祁某发生性关系后,惟恐败露而灭口,将其继女祁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予以从严惩处。遂做出被告人祁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祁某的丧葬费等共计48705.80元。(作者:余慧玲 王平 马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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