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到青海图书馆存包 千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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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0:32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市民王女士到省图书馆借书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提包存在了一楼的存包室,然而她取包后不久,发现自己放在钱包内的现金竟不翼而飞,当她向图书馆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王女士告诉记者,图书馆规定,进入开价阅览室前,读者必须将所携包、袋存放在图书馆存包室,由图书馆工作人员保管。当天她在进阅览室前,将自己的手提包存放在了存
2005年12月30日,图书馆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悬挂在存包室门前的“存包须知”上明确规定,读者勿将现金及贵重物品放入包、袋内存放,否则责任自负。他认为,图书馆有明确规定,王女士不履行,责任应当由王女士自己承担。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者:张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