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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法规使我们更受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1:2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今天是2006年的第二天,随着一些新法规的实施,我们的生活也有一些新的变化。从昨天起,本市所有药店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类摆放,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从昨天开始,隐蔽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不再继续执行……这都是新法规的实施不同程度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使我们更加受惠。

  (一)医药

  非处方和处方药严格分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昨天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这样的变化可能会打破很多市民的购药习惯,有一些市民会觉得不方便,但是这样会保证患者用药更安全、更合理。

  “OTC”标志药都要放一起

  专家提醒,从昨天起市民再进药店会感觉到一些新的变化,如凡是带有“OTC”(非处方药)标志的药品都被集中摆放到一起,每个药店都设有用药咨询处,柜台上设有贴心提示牌。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一律佩戴胸卡,为市民提供用药指导。购买处方药时,市民会遇到三种情况:有一些处方药在全市范围内的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了;有一些处方药,必须拿着处方购买;对于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和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应凭处方购买。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继往用药史等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才能购买。如果市民要购买的是非处方药,应找到执业药师或药师进行咨询后,在有“OTC”标志的柜台直接选购。专家提醒市民,在选购非处方药时,应正确选用有国家统一标志的非处方药,认真检查所有药品有无批准文号,注意药品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及有效期,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了解其适应证,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用药。

  (二)专利

  非法假冒他人专利最高罚3万

  2005年11月,本市出台了《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充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已从昨天开始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市人民政府还将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质监

  商品监测不合格要告知消费者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并于昨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等商品进行质量抽检,监测不合格要告知消费者。

  (四)交管

  交管部门不再隐蔽摄录

  昨天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正式实施,这项新《规定》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对驾驶人予以处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公司

  “一人公司”将允许设立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该法规从昨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有五个方面亮点:一是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等;二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等;三是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四是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等;五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况下,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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