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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被扣四年终拿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11:29 大众网-鲁中晨报

  单位让职工缴清个人该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才能拿回档案及劳动手册,职工认为是企业刻意扣押。就这样,一份档案及劳动手册在原单位一放就将近4年。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协调,2005年12月28日,高先生拿回了自己的档案及劳动手册。

  2005年12月中旬,高先生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称,原工作单位淄博某工艺品公司扣押了其档案及劳动手册。“2001年11月份因生病,不能承受单位的工作,才向公司请假,当
时公司表示不能工作可以回家休息,其间没有生活费,此后没有再通知我上班。直到2005年12月3日,我才知道原单位已和我解除劳动合同。”面对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2005年10月份,单位对高先生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此后他没有拿回档案。另外,他需要将2001年11月份到2005年9月份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缴清。”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在15天内将档案交还给职工。2005年12月28日,高先生缴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企业将档案及劳动手册归还给了本人。

  友情提示:

  近几年以来,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快,档案被打入“冷宫”的现象越来越多。许多职工认为招聘单位录用人才实行聘任制,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工作岗位与档案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大,因此在离开原单位时,往往会忽略档案。直到在职称申报、办理工作流动等方面用到档案时,才会想起向原单位索要。

  为避免出现档案被“扣押”的情况,职工在离开原单位时,须按照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单位,在与原单位办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其他相关手续后,拿回档案。

  (记者 常萍 通讯员 仇传水 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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