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狗咬伤后被迫流产 状告邻居索赔3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1:18 新京报 | |||||||||
法院支持其精神赔偿要求,一审判赔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边女士出门时被邻居家的狗咬伤,到医院检查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因为要注射狂犬疫苗,边女士接受了医生的建议,进行了人工流产。她随后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昨日丰台法院消息,边女士一审获赔万余元。
法院介绍,2005年7月17日,住在丰台区马家堡的边女士在所住的17层楼道内,遇见了张女士家饲养的棕狮犬,当时该犬没有拴住,且无其他防护措施和装置。这条犬看见边女士后,就开始追咬她,致边女士左臀部及左腿多处严重受伤。 边女士随即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就诊时边女士发现自己怀孕37天,因需注射狂犬疫苗,医生建议她做流产手术。无奈之下,边女士做了人工流产。 边女士认为,这件事让自己受到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她把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3.9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张女士承认自家宠物犬伤人的事实,她表示,在宠物伤人后,自己也送边女士去医院检查。双方曾达成赔偿协议,但边女士突然反悔。张女士称,对于边女士流产是否由宠物犬咬伤所致,需要出示医院的证明。 法院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的犬,因看护不周,将边女士咬伤。对边女士所受的伤害,张女士应承担责任。边女士因注射狂犬疫苗无奈采取人工流产手术,其要求张女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边女士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5900余元,赔偿边女士精神抚慰金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