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未遭解雇刑满后却被炒鱿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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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8:36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服刑中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出狱后单位却单方提出“分手”,此间待遇问题双方难沟通,一男子获取司法援助,成功向单位讨到说法。 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1999年,易朋(化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坐牢时,他所在的单位并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停发了工资,停交了社会保险。在狱中表现良好的易朋获得了3次减刑,于2004年10月释放。2005年4月1日,单位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给
易朋急得四处讨说法,不久,他获取了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司法援助。易朋向下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争取自己在坐牢间、释放后的相关损失。最终,双方在下关区劳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单位补偿易朋出狱后的保险费用等共计2.2万元。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程祝聪认为,依照《劳动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而该单位现在的做法并无不妥。其实,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易朋被判刑后就与之解约,但其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对此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所以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虽然其间易朋曾受过刑事制裁,但这不影响他享受相关的劳动权利。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