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宣判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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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09:03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罗文) 2005年12月27日,由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伏兵、陈其志因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艾有布、周渝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年;被告人郑雄伟、刘永安、黄铁、童伟、马涛、杨奎、王万斌、王小明、邓明华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陈其志得知王伏兵能在青海省买到枪支,遂出资委托王伏兵于2004年至2005年4月中旬多次在青海省西宁市通过当地人龙龙、爱沙均在逃及马艾有布非法购得仿制式手枪25支、军用子弹300余发。之后,由陈其志非法运输到绵阳市的仿制式枪支14支、军用子弹200余发,以及由王伏兵非法运输到绵阳市、德阳市中江县、西藏拉萨市的仿制式手枪11支、军用子弹130余发,通过王小明等人介绍,先后11次以每支枪3000 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黄铁、童伟、杨奎、郑雄伟、刘永安、邓明华、王万斌、周渝等人仿制式手枪21支、军用子弹300余发。王伏兵通过郑雄伟等人介绍,先后4次以每支枪3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马涛等人仿制式手枪4支、军用子弹30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