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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中途离职被判赔10万元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0: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肇庆讯 (记者 于敢勇)“我被公司擅自换了工作,我不想干了,但没想要赔偿10万元。”打工妹小梅(化名)于2000年进入肇庆市某实业公司打工,于前年12月16日离开公司。一审被法院判决承担10万元违约金。

  签下合同离职要赔10万

  小梅自从进入公司以来,长期被委派到第三人单位的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售楼工作。前年她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小梅如果辞工就要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

  前年11月,她突然被调往

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从事小区管理工作。小梅于是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前年12月16日离开了物业公司。公司认为小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遂于去年1月向肇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公司为培养她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请求裁决小梅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

  怕丢掉工作被迫签约?

  小梅称,她自己是在害怕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被迫签订协议的。她告诉记者:“我的离职是因为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岗位,我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不应该承担违约金。这10万元对我来说是个天文数字。”

  去年4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梅支付10万元赔偿金给公司。小梅不服裁决,同年5月9日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小梅败诉。小梅不服,已向肇庆市中院提起上诉。

  同类案件只赔2000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该实业发展公司也有一员工擅自离职被索赔5万元,而端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员工邓某赔偿公司2000元。法院查明,公司与担任财会工作的邓某于2002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邓某如辞工应赔偿5万元违约金。2003年7月公司将邓某的岗位调整为

物业管理员,后又决定将她调拆迁办工作。邓某于是离职,但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风险承担力也完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中5万元违约金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承受,有失公平原则。

  就此,北方交大法学教授黎群认为,劳动合同要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约金对于员工如果无法承受,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也不能用天价违约金变相威胁以留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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