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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特困户可申请廉租公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1:36 大华网-汕头日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李凯)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符合安置廉租公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分配廉租公房。关于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商品房价格,也将改由拆迁人
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并公布。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是1997年8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特区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定》第五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符合安置廉租公房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分配廉租公房,也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购买补贴出售公房。”在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作价补偿,特困户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实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照顾,也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产权调换的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原《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拟订,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公布执行”。鉴于当前全国商品房价格已放开,由物价部门仅仅依据规划设计(图纸)及预算成本等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既不科学,也不可行,因此删除这一款规定,修改为“商品房价格由拆迁人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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