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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例释疑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要不要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14: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关仲

  李某应聘为广州某专业科研机构的翻译,该单位经常有外事活动,由于李某的外语水平不足以应付专业要求,多次出错,每次都是在译文发出前被及时发现,才未造成重大损失。单位认为,李某不胜任翻译工作,要解除其合同。李某认为,既然是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那就应该作出补偿。而单位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李某能力不够,多次差点造成损失
,没处罚他就算不错了,还想拿什么补偿?

  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专家指出,该单位应该给予李某相应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的情形有: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李某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种情况有所区别,就李某这种情况而言,该科研机构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专家也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则不需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专家同时强调,企业的规章制度从程序上看要合法,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度制定。从内容上看也要合法。如果企业随意定出“霸王条款”辞退员工,则不在此列。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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