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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6年新法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1:25 重庆晚报

  编者按2006年,又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等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本报特别邀请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进行解读。

  如果您对这些法律法规有好的建议,请拨打热线63820135,本报将及时把您的宝贵建议转给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恶意欠薪加倍赔偿

  解读人:陈昊,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理事

  2005年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引起人们极大关注。

  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竞业限期不得超过2年

  以前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部、科技部一些部门规章、文件,含混不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草案不但将竞业限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从操作层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单位不得收押金扣证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抵押房可拍卖抵债

  解读人:杨家文,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常务理事、市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

  此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根据此规,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此规定既维护了担保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灵活性;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保护了公民的基本生活居住权。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活体器官摘前听证

  解读人:侯国跃,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被誉为“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为人类医学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由于它已非传统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要涉及到医生、器官供受双方以及社会基本伦理,故需要以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就我国而言,相关立法的空白严重阻碍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卫生部组织拟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公布征求意见稿,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鉴于器官移植的最终目标在于人类的生命健康,相关法规必须体现对器官移植供、受双方的关注和保护。目前,草案确立了禁止器官买卖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器官来源审查制度以及器官移植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器官不得买卖,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要举行听证程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器官移植准入制度,即只有经卫生部们批准的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此外,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临床开展器官移植,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从事器官移植。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年金不得承诺保底

  解读人:陈昊律师

  2005年12月9日,保监会公布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该草案针对的是商业保险,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除了再次强调“企业年金不得承诺保底”之外,还对险种缴费、理赔、罚则进行细化。

  草案规定,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保证投资回报率;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不得违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和保险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确立财务核保制度

  草案特别规定,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如趸缴保险费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或者期缴年保险费总额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时,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所谓财务核保就是审查收入证明、财务状况等信息。

  细化最高赔付额度

  个人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为基准,最高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10%。此外,草案还规定,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不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障。如果提供,净死亡风险保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10%。这表明保监会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态度,即养老险必须以生存保障为基础,死亡保障方面不能喧宾夺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明确健康保险概念

  解读人:陈昊律师

  自去年保监会首次批准筹建专业健康险公司以来,人保健康险公司和平安健康险公司已先后成立。但是,作为新生事物的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份和性质,在目前的《保险法》中还没有相关界定。我国制订该草案,在于明确商业健康医疗险的法律地位,以划清社保与其界限,扶持专业健康险公司快速发展,实现监管政策的专业化。

  该草案明确了健康保险的概念,是指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健康因素导致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对保险公司和精算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草案第42条至47条,详细规定了对保险公司和精算责任人违背职业道德,实施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具体详细的惩罚条款,对于规范健康保险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易守华 文 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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