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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广告牌影响人家采光 开始答应每月补偿1000元 改成了公益广告就能不补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1:32 杭州日报

  大型的广告牌影响了章先生家的采光,当初张先生通过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广告建设公司说好了,每个月给予一定的补偿。可半年后,这笔补偿拿不到了,原因是广告牌的性质变更,开始做公益广告,建设单位以公益广告不收益为由拒绝付费。公益广告的性质是否影响建设公司对自己进行补偿?这个问题,章先生希望法院来判个说法。

  章先生住在中山花园北面,2003年底,自家窗口对面高楼楼顶竖起一块大型广告牌
,上面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招租广告。甭管广告漂不漂亮,反正从章先生家窗口看出去,是广告的背面,基本没啥美感可言。当时章先生觉得高楼的楼顶本来就不该竖广告牌,之后到工商、规划局等单位查询了解到,虽然这广告牌经过审批,但最终在大小、尺寸上都超出了批准规格。

  违规在先,竖立的广告牌又影响了章先生等住户家中的采光。所以,经过市工商局牵头,多个部门召开了一个协调会。两个问题,尺寸和采光,通过整改达到大家都满意,实施的可行性不大,所以最后双方约定,广告牌高度下降一些,而广告牌建设单位给予章先生每月1000元的补偿。

  补偿半年后,事情又有新变化,原先那个招租广告改了,内容成了公益性广告。广告建设单位过来说,公益广告是没有收益的,意思是让章先生在补偿费上看看能否商量一下。章先生也通情达理,想想也算了,就同意在做公益广告期间将补偿费减半。

  原本也是“你敬我一丈,我让你一尺”的事情。但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广告牌建设单位却迟迟未履行当初的约定,章先生催了多次也没有结果,想想最后还是通过法院,让法院来定夺这公益广告的性质。

  章先生认为,无论广告牌是公益性也好,经营性也好,跟自己都是无关的。建设单位没有从公益广告上获益,但并不说明在整体上没有收益。自己正是考虑到了公益性广告的社会效益,同意减半收取补偿。但建设单位仍以此为由,拒绝作出补偿,是令人遗憾的,而这种行为也超出了自己的“忍让限度”,所以章先生同意减少补偿,但并不觉得应该放弃自己的权利。

  这个官司并没有判决结果,法院按照程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广告牌建设单位还是同意对章先生作出一定的补偿:原先双方的补偿协议解除、由建设单位向章先生一次性补偿8000元。(通讯员夏珐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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