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受贿近300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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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8: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月4日消息 湖南省高速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受贿人民币295多万元,且有人民币20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5年12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杨志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达利用担任省路桥总公司道路公司经理兼深汕路施工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高速公路工程发包、设计变更、拨付工程款、发放工程补偿金以及工作调动、提拨任职等方面为蒋树清、罗恒、党小建等人以及刘启元负责的湘耒路第9标段施工队等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蒋树清、刘启元等10人经手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57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志达的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人民币203.5792万元、美金7.37万元、港币2.1万元,差额巨大,其本人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全部追缴,故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志达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曹陆军 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