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贺兰县水务局4职工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14 宁夏日报

  连续工作10年可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两次仲裁相差千里

  1985年、1984年、1973年和1988年,谢建平、樊玉祥、陈学义、任少荣4人先后进入贺兰县水务局工作。在1990年6月16日,贺兰县水务局根据宁夏编制委、劳动人事厅、宁夏
水利厅及贺兰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分别与谢建平等四人签订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贺兰县水务局一直没有为谢建平等4人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但4人仍然在贺兰县水务局工作,水务局也继续给四人发放工资。

  直到2003年3月30日,贺兰县水务局根据贺兰县机关事业单位清退临时工的规定将谢建平等四人清退,四人4月9日立即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5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撤消水务局清退临时工的决定,谢建平等4人回贺兰县水务局上班,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10月,水务局根据贺兰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通知谢建平等四人签订2003年10月10日至年底的合同。谢建平等4人拒绝签订此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执,该合同也就没有签订。

  无奈之下,谢建平等四人2004年8月17日再次向贺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10月18日,仲裁委作出二次仲裁,对4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院上诉讨回公道

  在接到第二次仲裁之后,谢建平等4人立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等。

  2004年11月22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四人与水务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水务局给谢建平、樊玉祥、陈学义、任少荣四人补发拖欠的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的工资,2003年年终奖励工资,25%的经济补偿,住房公积金进行补偿;水务局支付四人拖欠工资一倍赔偿,以及交纳2004年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济补偿和案件受礼费、诉讼费。

  接到判决结果后,谢建平等四人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1月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12月20日作出判决。判定:谢建平、樊玉祥、陈学义、任少荣四人与贺兰县水务局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习生 丁谦 本报记者 马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