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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忽悠”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45 长沙晚报

  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时代的进步,从生存权、受教育权到从前人们羞于启齿的性权利,都在时下努力争取并誓死捍卫之列。这自然令我们欢呼不已。可是,其间也出现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权利,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就是。

  近几年,只要有促销活动,经常能够在广告、传单里出现“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主办者”的字样。

  曾见一个摆地摊卖鞋子的,在价目表下方也有一行蝇头小字:“买一送二,解释权归本摊主所有。”结果人家买了一双鞋子,他还真的送了“二”———两根鞋带!为什么商家如此酷爱这个最终解释权?目的明确得很:它是商家的保护伞、挡箭牌、遮羞布;更有少数奸商居心不良,故意设置陷阱,先以花言巧语的承诺招徕顾客,一旦暴露出问题,再以“我有解释权”赖皮了事。

  作为商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我们可以理解。问题是不得玩猫腻、牟暴利,把消费者当傻瓜。

  其实,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际在忽悠自己。1999年就出台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出现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解释权在消费者一方,不属于商家!消费者买了东西,你拟的条款有歧义,只能按消费者的理解处理!够爽了吧?

  可是,在《合同法》出台了这么久之后,为什么还有商家在玩这个“最终解释权”呢?我们一般会以为是两个原因:自己是法盲,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对他极其不利的条款;自己心甘情愿对簿公堂,让消费者狠狠地宰一刀。商家会这么傻么?当然不是。在他们看来,广大消费者大多会任凭“解释”了事。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很少与商家真较劲。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让不少商家奉为销售的金科玉律。年关时节,为了促销,商家的这个“最终解释权”又会泛滥。各位朋友,只要有机会,请极力把那个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夺过来,让商家他们自己忽悠自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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