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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行窃 “新账老账”一并算刘某又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5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绰号“眼镜”的无业青年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宣判后仅一个月,刘某贼性不改,再次行窃,落入法网。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对刘某的缓刑部分,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去年1月21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刑罚。但是,仅仅一个月后,刘某又伙同他人手持钢锯,在西湟一级公路马坊段,盗割使
用中的路灯电缆线。被盗物品案值七千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所盗物品被他变卖,赃款挥霍。另外,还查明,2004年10月,刘某盗割过价值3600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具有漏罪现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盗割手段,破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刘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与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两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作者 白贤林 宋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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