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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四部门下发通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19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月3日讯(记者 常萍 通讯员 李青霞)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和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四部门,2005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就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具体意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
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企业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

  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主管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所有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经核准发放的工资,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真予以纠正,对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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