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砸物泄愤触刑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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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2:31 今晚报 | |||||||||
本报讯 因老板拖欠工资,一打工人员为发泄不满情绪,愤而将别人准备拉走抵债的产品砸毁。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收到判决后,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20岁的李某原系河北省康保县农民。不久前,怀着进城淘金的“梦想”,李某来到本市东丽区一家化工厂内水族箱厂打工。后因该水族箱厂经营不善,韩国老板拖欠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老板拖欠其工资,当与老板有债权关系的被害人拉走抵债物品时,见索取工资无望,即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已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