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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砸物泄愤触刑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2:31 今晚报

  本报讯 因老板拖欠工资,一打工人员为发泄不满情绪,愤而将别人准备拉走抵债的产品砸毁。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收到判决后,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20岁的李某原系河北省康保县农民。不久前,怀着进城淘金的“梦想”,李某来到本市东丽区一家化工厂内水族箱厂打工。后因该水族箱厂经营不善,韩国老板拖欠李某
600余元工资后离厂。辛辛苦苦地为工厂卖力,最终却得不到分文报酬,李某因此心生怨恨。2005年9月19日17时许,因抵债获得水族箱所有权的被害人杨某将水族箱从该化工厂内拉走时,李某为发泄私愤,持扁铁将5套半成品的水族箱砸毁,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老板拖欠其工资,当与老板有债权关系的被害人拉走抵债物品时,见索取工资无望,即产生不满情绪,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已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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