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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违法收集危险废物原产生单位无法认定的违法收集者应承担处置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4:54 中国环境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获得的收益。

  2.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责任主体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确属对违法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原产生单位无法认定的,该危险废物的违法收集者应作为该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承担处置责任。

  (法工委复字〔2005〕34号 20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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