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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例释疑⑦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离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关仲

  实例:“请问,劳动合同是否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不够?”近日,一家化工公司的老总也向本报咨询:公司经营的是一种专业的化工原料,此前聘用了一位姓蒋的销售经理负责广州片的销售,业务发展得很不错,不料近期在另一家化工公司高薪挖角下,蒋某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拍拍屁股”走了。蒋某离职后,将所
有的业务关系带走,结果该公司广州片整个业务都垮掉了。而按照原先所签的劳动合同,公司却拿蒋某毫无办法,这位老总觉得很不公平。

  释疑: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的专家表示,这位老总误解了劳动合同,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法规又规定,劳动者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经济损失的赔偿作出约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在广州市最新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中,就专门有一条用以约定“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像这家化工公司在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销售人员掌握企业的销售渠道、商业秘密等,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当员工离职时的相应处理方式,从而“有言在先”,可减少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对公司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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