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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事租车行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陈光学记者宋开文)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轿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请求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汽车租赁公司因合法经营,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泸州市纳溪区鑫宏公司系车辆租赁的企业法人。2005年4月12日,伍某持驾驶执照与
鑫宏公司签订了桑塔纳轿车使用租赁合同后,在纳溪城区河西大道雕塑转盘处倒车时,撞伤公路边推自行车的杨某,之后伍某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伍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住院治疗34天,造成损失7万余元,另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杨某在起诉伍某的同时,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鑫宏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在租赁该车时,履行了审查驾照的注意义务,提供的车辆无故障。本次事故属伍某操作不当,鑫宏公司对杨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由伍某承担赔偿杨某的责任(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5万余元),驳回杨某要求鑫宏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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