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爆炸小孩身亡 居委会街道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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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03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造成人身伤害,按常规是找物业公司赔偿,但如没有成立物业公司是不是就自认倒霉了呢?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小区窨井爆炸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居委会、街道办负担损失的60%共6万多元。 窨井爆炸死了小孩
2004年5月16日,年幼的雍某在成都龙爪小区的公共场所玩耍,不料某三个窨井发生爆炸,腾空升起的窨井盖将雍击伤致死。该小区是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2002年4月,市干道指挥部将小区移交给武侯区政府管理。小区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龙爪居委会成立后,曾组织人员对窨井进行过疏通,并协同当地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义务教育。事故发生后,居委会向雍某的父母支付了2千元。随后因相关单位相互推脱责任,雍某的父母将市干道指挥部、居委会、街道办和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居委会街道办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市干道指挥部作为小区的修建方,在小区的建筑物所有权已经移转后,对小区的安全防范已经不再负有相应的义务。区政府按照职能只能责令街道办对小区的一般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管理,对小区并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义务。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龙爪居委会负有对本辖区有关居民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进行管理的义务。《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整治等应由小区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但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托专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之前,居委会作为当地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对小区共用设施的管理职责,虽然居委会曾对窨井进行过疏通并协同所在地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义务教育,但仍未能阻止爆炸事件的发生,证明居委会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不利,故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街道办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有监督、指导职责,事故发生说明其监督、指导不力,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雍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事故所致损失的40%。法院最终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王鑫本报记者高云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