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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车祸该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03 重庆晚报

  本报讯呼朋唤友一同旅游,途中出车祸一死三伤,死者家属将驾驶员起诉到大渡口区法院。昨日,承办法官称,虽然此案已撤诉,但暴露出“搭顺风车”事故赔偿的法律空白。

  去年国庆前,大渡口区的刘华与熊小敏等几个朋友商量后,决定国庆长假期间到九寨沟风景区旅游。因刘会驾驶,他们选择自驾游,并借来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

  当年10月1日,三对夫妻开始了愉快的旅行。然而,次日上午近9时,当车从四川省茂县向黑水县方向行驶至途中的一个弯道时,突然冲出弯道,坠下三龙河。熊小敏轻伤、熊的丈夫死亡,另一对夫妻均重伤,驾驶员刘华和妻子却没什么事。

  事后,交警认定刘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这场车祸中失去丈夫的熊小敏认为,事发瞬间,因刘华弯腰捡东西而导致车祸发生,他根本没有把车上几个朋友的生命放在眼里,为此在当年10月底将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5万元。

  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刘华用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赔偿,熊小敏随后撤诉。

  昨日,承办此案的大渡口区法院法官梁杰称,自驾游和搭顺风车一样,在法学理论上都叫“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好意同乘”和一般的掏钱购票乘车不同。掏钱购票后,车方就应当安全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如果在车上出事,车方就有赔偿责任。

  而在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没有明文规定。虽是此案的当事人通过庭外调解结案,但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比较普遍,以后会有更多类似的案子。为此,梁法官希望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立法。

  声音

  观点①:损失应大家分摊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邓继为律师称,“好意同乘”引发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赔偿。在损失大于保险公司赔偿额时,根据民法公平公正原则,由乘车人和车辆驾驶人平均分摊损失。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利也称,如果受害方损失在其他地方得不到补偿时,可以考虑在乘客和驾驶员之间进行分摊。

  观点②:驾驶员理应担责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律师称,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内的人、物安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说明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驾驶员有醉酒后驾车、超速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就属于重大过失。只要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就应当为“好意同乘”事故买单。如果在乘车前,驾驶员有口头或书面的“同乘中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声明,驾驶员就不担责。

  记者罗彬文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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