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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占门面难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4: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官司赢了 执行费交了 时间过1年了

  宜宾个体户徐家强承租的门面被别人强占,经过3次诉讼,两年官司,最终胜诉。徐家强数次找法院申请尽快执行生效判决,竟等了整整1年。近日,应法院要求,徐家强不得不为强占自己门面的人另外租下一间房屋。然而,房屋租好了,租金也付了,被强占的门面仍然要不回来。

  【案由】

  承包门面被强占

  徐家强说,2002年11月13日,他与云南省昭通外贸驻宜宾经营站(以下称宜宾经营站)协商签订了承包该站位于宜宾市区走马街120号(现为132号)门面的承包协议,并交纳了6万元的承包费。不料就在徐还在寻找适合的经营项目时,宜宾经营站职工王厚均于2003年3月20日强行撬开大门,强占了门面。

  王厚均为什么要撬门强占门面呢?在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中,王都辩称,徐与宜宾经营站签订的承包协议实际上是租房协议,该门面所有权人是宜宾市房产公司,未经房产公司同意,宜宾经营站与徐的转租协议无效。王厚均认为徐家强没有门面使用权,租用后也没有实际占用。自己系原单位领导分配而合法入住门面房,没有构成对徐家强的侵权。

  针对王厚均的说法,宜宾经营站表示,王厚均1995年正式调入经营站后,搬入经营站前进路仓库宿舍居住。经营站不可能将纠纷门面作为业务经营门面分配给个人。宜宾市房产公司则向法院表示,没有发现宜宾经营站有任何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况。

  终审判决:退还门面

  2003年8月,徐家强向宜宾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厚均返还门面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宜宾中院审理后认为,徐与宜宾经营站签订了承包协议并交纳了承包费,王未经徐同意强行占用徐承租的门面,侵犯了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退还。当年10月,宜宾中院一审判决:“王厚均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门面房退还原告徐家强,并赔偿徐家强经济损失16200元。”

  一审判决后,王厚均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3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宜宾中院一审判决,指定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2004年8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决:“王厚均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门面房退还给昭通外贸宜宾经营站,并赔偿徐家强经济损失16200元。”王厚均再次上诉到宜宾中院,2004年11月,宜宾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宜宾经营站委托徐家强全权代理收回和管理门面的工作。

  【执行】

  另租一间房还要等过年

  徐家强说,自从门面被王厚均占用后,就一直被用于开茶馆等经营活动,而门面的费用却是自己在承担。为了尽快收回门面,挽回因两年诉讼带来的损失,2005年1月10日,徐家强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强制执行费用。

  等待了半年后,2005年6月1日,翠屏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厚均于6月20日前搬出走马街120号门面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可是法院限定的期限过后,门面仍然被王厚均占用。徐又开始不断跑法院,“每次执行庭的法官都说‘快了,快了’!”

  到12月,法院执行庭告诉徐,12月10日前一定解决。12月中旬,法院又要求徐家强为被告租一间房屋,“好让别人放东西”。徐在翠屏区南岸一个小区里租了一间1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预付了半年租金。可是房子租好后,法院仍然没有行动,理由是:“要过年了,让被告把年过了再执行。”徐说:“执行生效判决居然要让强占房屋的人把年过好了再说,谁又来考虑我的年过得好不好呢?”

  【说法】

  法院:快了,快了!

  一起已经生效并有明确执行标的物的案子为什么拖延了将近一年还没有执行完毕?记者来到翠屏区法院了解情况。

  翠屏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谯雪川在声明不接受采访后表示,这个案子的执行快了,“现在主要考虑到快过年了,等过了年就可以通知他(王厚均)搬出来”。

  律师:法院执行不力

  律师王宇峰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翠屏区法院在受理了原告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并收取了执行费用后,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发布公告后,更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强制执行。翠屏区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将近一年,发布公告也快半年后仍然不予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王宇峰认为,本案的执行物是属于经营性质的门面,而不是被告赖以居住的生活用房,法院以要过年了作为拖延执行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要求原告为被告租房的做法也很荒唐。

  文/图记者陈章采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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