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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砸死人 居委会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5:1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王鑫 程敏苹 本报记者 周牧 摄影 李豫龙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若造成人身伤害,按常规应找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若没有成立物业公司是不是就自认倒霉了呢?近日,成都中院对一起因小区窨井爆炸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小区没有物管,但当地居委会、街道办负有一定责任,应对此次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对方6万余元。

  事件回放

  窨井爆炸飞起窨井盖砸死小孩

  事发地龙爪小区是成都市干道指挥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2002年4月,该部将建成的小区移交给区政府管理。但小区从建成起,就一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社区进行管理。不过考虑到下水道堵塞,龙爪小区居委会曾组织人员对窨井进行过疏通,并协同当地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义务教育。

  2004年5月16日,雍先生只有几岁的儿子雍某在小区的公共区域玩耍时,位于地下的三个窨井突然发生爆炸,腾空飞起的窨井盖落下时重重砸在孩子身上,导致其伤重不治。

  儿子死亡了,谁该为此事故负责呢?雍先生夫妇在料理了儿子的丧事之后,奔波于干道指挥部、居委会、街道办和区政府之间讨说法,但没有一个部门承认自己对雍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雍的父母只好将干道指挥部、居委会、街道办和区政府一起告上武侯区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家长和居委会的责任四六开

  法院一审认为,干道指挥部和武侯区政府对此事故没有责任,故雍先生夫妇要求此二单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居委会和街道办在此案中也不是导致雍某死亡的直接责任人。但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托专门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之前,居委会作为当地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对小区共用设施的管理职责,虽然龙爪居委会曾对窨井进行过疏通,但爆炸事件的发生说明居委会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不力,故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有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指导不力的责任,因此对居委会所负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雍的父母监护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的40%。法院最后认定,这次事故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为10.4万余元,故居委会、街道办承担责任的60%,即6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街道办和居委会均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日前,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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