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伤人,“公交”被判赔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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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6:5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乘客吕文坤在公交车上被窃贼连捅12刀,他将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及时制止惨案发生,并开门放走了歹徒,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严重超员给了歹徒可乘之机,是造成案发的原因之一,遂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吕文坤4万余元。 窃贼行窃露馅12刀捅伤乘客
2004年5月30日上午9时30分,吕文坤从李沧区河南庄车站上了一辆368路车。当车快到河东车站的时候,吕文坤发现有小偷正在偷自己的钱包,他下意识地摸了摸手机,发现手机已经不在了。他立即大声喊“有小偷,停车”,但车并没停。三歹徒看到偷窃行为被发现了,掏出刀朝吕文坤连捅12刀。公交车继续行驶至河东站以后,三个歹徒下车逃走。 四方公安分局河西派出所110民警驱车赶到现场,与120救护人员一起将吕文坤送到医院。医院经过36个小时的抢救,吕文坤最终保住了性命,但是身体多处神经和肌腱被捅断,构成重伤,后经鉴定属7级伤残。 状告公交公司放走三名歹徒 吕文坤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交公司在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护乘客,但是公交车司机不但没有在歹徒行凶时采取相应措施救助乘客,反而继续开车,到了车站后打开车门放走了歹徒,他认为公交公司应该对吕文坤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方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案发当天是双休日,又赶上李村大集,所以车上乘客特别多,车内非常拥挤,驾驶员王师傅在事发时集中精力开车,并没有听到车内有人呼救。直到车到了站,开门下车以后才发现有人被打伤了。当时王师傅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用线绳绑住受害人胳膊进行了紧急救助。另外,王师傅在站点开门放乘客,这属于正常的营运工作,不存在故意放走歹徒的事实。本案三名犯罪分子致人受伤,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公交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公交车超员担责被判赔4万余元 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行凶的郭利刚、张传国、段士财等三人应该对吕文坤的受伤事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郭利刚、张传国两人已经因抢劫杀人(见相关新闻)被执行了死刑,而段士财目前在逃,所以吕文坤没有办法追究郭利刚等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吕文坤购买了青岛公交公司的车票并乘坐了公交车,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保证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义务,但是本案发生时车上人很多,吕文坤位于车的后部,司机即使听到了呼救也很难赶去救助,因此法院认为吕文坤被刺与司机是否积极救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当天车上乘客严重超员,客观上造成了不安全因素,给歹徒在车上作案创造了机会,从这点来看,公交公司在超载超员管理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该对吕文坤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该辆368路公交车所属的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吕文坤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受伤乘客目前仍在住院治疗 1月4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吕文坤的代理人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吕文坤目前仍在济南的医院住院治疗。记者又设法联系到吕文坤的表姨夫,他长长地叹了一口气说:“这孩子当时出事的时候才22岁,原本有份很不错的工作,现在因为这件事连工作都没有了。由于身上多处神经断了,医生说至少要三四年才能痊愈。他现在身体状况很差,精神状态更没法说。” 对于法院的判决,吕文坤的代理人表示要与吕文坤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记者随后分别与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岛公交第二分公司进行了联系,接电话的工作人员都说找不到相关负责人,虽留下了记者的联系电话但一直未与记者联系。 本报记者栾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