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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布管理办法,外资可投资全流通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7: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特约记者金泉)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可以进行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
下要求: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外国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战略投资办理程序、可进行证券买卖的情形都作了明确规定。(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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