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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小区身亡 居委会街办共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7: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王鑫 程敏苹 实习记者 杜雯) 因龙爪社区内一窨井爆炸,小男孩张军(化名)身亡。因为小区没有物管,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市中院最终判令负责此小区的居委会、街道办赔偿受害者家属各种损失共6万余元。

  2004年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龙爪社区一窨井突然爆炸,将水泥井盖炸上天空,井盖落下时砸中在井边玩耍的小男孩张军。当晚8时,张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张军的死亡,龙爪居委会向张军的父母支付了2000元。张军母亲事后得知,这个小区没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于是,张军的父母将小区修建方干道指挥部、居委会、街道办、区政府全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干道指挥部作为小区的修建方,在小区建筑所有权移交小区业主后,对小区的安全防范不再负有相应义务。区政府按照职能只能责令街道办对小区一般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管理,对小区并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义务。所以,干道指挥部和区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整治应由小区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物管公司管理。没有物管时,居委会作为当地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对小区共用设施的管理职责。发生了这次事故,证明居委会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不利,应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街道办对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有监督、指导职责,所以,它对居委会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张军的父母监护不力,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们也应承担40%的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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