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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下3天后才签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26 南京报业网

  □实习记者施婷婷

  【金陵晚报84686500热线报道】 读者投诉:“我是个木工小工头,几个月前我手下一个工人摔伤了。可发包方说我应独自承担4000元医疗费,以及6500元赔偿金。我觉得这不公平。”近日,孙祥甫向本报讨薪热线打来电话。

  孙祥甫:工人摔伤要赔偿

  孙祥甫告诉记者,去年6月份,他从朋友黄赵那儿承包了一个木工活,工地在大桥南路家乐福附近。他手下有位工人叫乔明义,去年7月11日该工人从1.6米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当时,他立刻将该工人送到长征医院,并交纳了1000元押金。医生检查后,发现乔明义摔断5根肋骨,要他住院治疗。孙祥甫称自己在医院共垫了4000元,可乔明义的家属认为其还未痊愈,需要回家继续调理,因此还要求1万元的赔偿金。

  在黄赵与乔明义家属的协商下,双方最后将赔偿金定为6500元。孙祥甫说:“当时黄赵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我正在上面施工。等黄赵和乔明义家属谈妥后,黄赵让我签字,我不同意,就没签。现在,黄赵要从我工资里将这6500元钱扣掉。”

  黄赵:合同写得很明白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工程负责人黄赵,他承认确有此事。黄赵说,这个工程他是从江苏鹅洲装饰公司承包的。他强调:“我和老孙之间是有合同的,合同上也写明了安全责任自负。其实,我昨天已经和他说过了,这6500元钱,我也不会让他一个人承担。因为我和老孙是多年的朋友,而且他也是我叫过来的,为了表一份心,我愿意承担2000元。同时我也会找公司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出2000元,这样他出2500元就可以了。”

  孙祥甫:出事后才签合同

  记者又联系了孙祥甫,他一听合同的事情,立刻表示这份合同签订日期是去年7月14日,距离工人摔伤已经有3天了。签之前,他看到合同第二项是这样的:“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过程,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及费用全由乙方自负(包括误工工资、医药费、协后处理费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时我就和黄赵提出这一点,但是他说先不管这件事,等与公司碰过头后再做补充,现在先签了合同再说。因为合同后面还有木工项目价格表,虽然我对合同中其它几条也不太满意,但还是签了。”孙祥甫说。

  黄赵:当时曾让他签的

  得知孙祥甫这样回答他,黄赵连说:“当时他们进场时,我就让他签了,因为我和江苏鹅洲装饰公司也签了相同的合同。可老孙说我们这么多年的朋友,合同就不需要签了。”

  黄赵一再表示,工人是孙祥甫带过来的,自己和该工人并没有关联。孙祥甫和乔明义之间应该有合同或约定,因此医药费必须由孙祥甫承担。他希望孙祥甫能了解,他愿意出2000元,并不是三方一起承担,而是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

  ■律师观点

  南京星之辰律师事务所陆培明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如果孙祥甫能拿出证据,证明该合同是在显失公平、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是被胁迫时签的,他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孙祥甫不能拿出证据,而合同上又确实表明“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责任事故及费用全由乙方自负”,那么他就只能自己承担医药费、赔偿金。(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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