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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被搅浑,养殖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8:27 南京报业网

  □实习记者叶子青

  【金陵晚报报道】 安徽养殖户签订两年河面租赁协议,用来养殖螃蟹,共投入螃蟹苗43万余只。但突然要进行清淤填塘,施工船开进河道,将河底淤泥搅浑。养殖户的蟹苗大量死亡,为此养殖户将施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2万元。

  经过近半年的审理,法院判决施工公司赔偿养殖户5万元。

  2003年,李亮与六合区某镇张某等人订立协议,承租经营下河全面积水域两年,用于螃蟹养殖。

  由于政府要求对河道进行清理,2005年1月底时,施工公司将三条工程船开进了下河道水域。施工船将河底淤泥用机械搅起,再用大功率的吸水泵将混水吸往堤坝外的洼地。面对浑浊的水面、被破坏的水底养殖环境,李亮多次与施工公司交涉,要求对方停止施工,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施工公司置之不理。而此时,李亮已经向供货商再次购买了40万只蟹苗无法投放。

  李亮一纸诉状将施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2万多元。在法庭上,李亮表示,由于蟹苗对生存的水质极为敏感,机械将水底淤泥搅浑,造成各种微生物死亡,破坏了蟹苗的生存环境,同时吸水泵的工作,又将脆弱的蟹苗吸走不少。这两者让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的投入损失殆尽,并得不到自己预期的收入。他还要求施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还自己原本的养殖环境。

  作为被告的施工公司也很郁闷,这项清淤填塘土地复垦项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项目,自己正常施工怎么就成了侵害别人财产的被告?

  施工公司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称,首先,施工的河道归镇政府所有,并不是属于个人所有,李亮所谓的承包河道养殖螃蟹并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第二,在施工前镇政府已经通知各养殖户,要求不再投放幼苗,并在施工前后都给予了经济补偿;同时李亮关于自己螃蟹苗数量及损失,没有有力的证据,施工公司不予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李亮曾向法院申请鉴定,希望能有第三方机关对螃蟹苗的死亡和蟹苗的死亡原因以及数量进行鉴定。但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认为现有证据太过缺乏,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镇政府的清淤填塘复垦项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项目,该项目不具有违法性;在施工前,渔业居委会已经要求各养殖户不再投放幼苗,而李亮在明知这一情况下,仍然继续投放蟹苗,对自己可能产生的损失采取放任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李亮希望能够通过鉴定证明蟹苗死亡是施工造成的,但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进行鉴定,故对李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施工公司主动提出补偿李亮5万元,判决施工公司补偿李亮5万元,驳回李亮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李亮已经提起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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