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5年无“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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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31 解放日报 | |||||||||
这个新年对5岁女孩小惠来说,特别值得庆贺:在她出生5年后,终于有了户口。今年下半年,她就可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报名上学了。这多亏了崇明县法院法官的悉心办案。 女儿5年没户口 1997年,家境贫困的马强民外出打工。期间,他与河南女青年吕萍相识恋爱。1998
根据当时的户籍管理规定,新生儿户口须随母亲。由于是非婚生子女,母亲又已出走,小惠一直无法报户口,成了无“身份”的人;随着她的长大,麻烦接踵而至:没有户口,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政策,入托入学也成了难题…… 起诉确认抚育权 通过走访,马强民了解到他和吕萍的“婚姻”属同居,法律不予保护。要想让女儿报上户口,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他对小惠的抚育权。去年5月,马强民将吕萍告进法院,认为:她作为母亲,五年来未尽抚养义务,女儿应该判归自己抚育。 然而,马强民能向法院提供的只有吕萍的姓名和户籍。与吕萍同名同姓的人成千上万,且也不能排除她谎报姓名和户籍的可能,这让法院如何确认呢?法官没有简单地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花力气“一定要弄清吕萍的身份,为年幼的孩子摘掉‘黑’人的帽子”。 查明真相作判决 根据马强民提供的线索,法官给吕萍户籍地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但一直没有回音;期间,马强民也给远在河南的吕萍家寄信,同样音讯全无。 为尽快查明吕萍身份,法官到马强民所在村的村委会、妇委会、外来人员管理部门调查。在法官的提醒下,马父想起他曾抄下吕萍的身份证号码,于是从家中翻出记录,交给法官。 仅凭单方记录还不能确定吕萍身份,法官又来到吕萍生产时所住的医院,查到了有关吕萍家庭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的记载。这一身份证号码与马父提供的完全吻合。马强民所在村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他与吕萍存在同居关系,并育有一女。 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吕萍“嫁”给马强民时并没有谎报身份,而小惠确系两人的女儿。 经过公告送达,吕萍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判: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吕萍长期下落不明、未尽抚养义务,故判决小惠随父共同生活。凭借这一纸判决书,马强民终于顺利为女儿报上了户口。 (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通讯员 陈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