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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电动自行车务必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4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日前,倍受关注的被告人程某因无证驾驶无牌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5年10月20日,汀田某制衣厂女工程某下班回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途经汀田镇文华路某公司门前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受重伤。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被害人郑某虽经医院抢救,但一直昏迷,后终因伤势过重在诉讼期间死亡。经瑞安市公安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发现程某驾驶的为一辆“电动自行车”,车身较大,从车速表来看,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根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经司法鉴定,该车实测时速达40公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应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在机动车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因技术生疏且车辆制动性能差,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9466.45元。为此,公安交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请购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依法上路行驶。阮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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