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建筑垃圾 不能乱改路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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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0:48 温州都市报 | |||||||||
案件回放: 近日,市行政执法局郭溪中队夜间值班队员在市区六虹桥路巡查时,发现某运输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中途擅自改变线路,未按市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上核准的运输线路行驶。该公司的运输车原来经核准的运输线路是从鹿城区新区府大院工地运输建筑垃圾经广场路-信河街-人民路-雪山路-104国道-翠微大道-娄东大街-瓯海大道-娄
法律释疑: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周瞭陈激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