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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学位 学生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13:12 今晚报

  本报讯 因为未能领到学位证书,刚刚毕业三个多月的女大学生祝某日前将母校告上法庭。对此,校方表示祝某是通过补考获取毕业证的,不符合该校颁发学位证的规定。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需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祝某因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未能取得学位证,学校不应对此担责,据此判决驳回了祝某诉求。

  今年26岁的祝某现为江苏省一所技校的教师,其诉称,她于2000年9月至2005年7月在本市某高校电气技术教育专业学习。该届毕业生于2005年7月1日领取了毕业证。祝某由于实践课“维修电工(高级)”考试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只取得了结业证书。祝某为此申请重新参加该技能考试,并向学校申请若重考合格用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年7月4日,祝某补考成绩合格,同时领取了毕业证书,但未能领到学位证书。此后,祝某找到校方多次交涉,均遭到拒绝。为此,在毕业三个多月后,祝某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其为自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此,被告高校在法庭上辩称,祝某是在学校通过重考获取毕业证的,这一点不符合该校颁发学位证的规定。2005年6月21日,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2005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进行审议,并于当月23日形成了会议纪要。该纪要表明,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对因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补考合格后只发毕业证,不再发学位证。祝某领取毕业证后曾多次向该校口头要求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该校也已口头告知祝某不发学位证的原因。因此,不同意祝某的诉求。

  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被告高校是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告高校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时,经审查祝某因“维修电工(高级)”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按规定只能颁发结业证书。根据该高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对2005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进行审查时决定:对因技能考核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补考合格后只发毕业证,不再发学位证。祝某属于上述情况。据此,该高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授予祝某学士学位。综上,该高校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祝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祝某的诉求。 (孙启明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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