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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立遗嘱房产留给大陆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0:5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李世寅) 中山女子嫁给台湾富商,丈夫不幸病亡。正当女方持丈夫的遗嘱准备继承其在中山留下的4间豪宅时,其亡夫前妻的4个子女通过翻阅父亲留下的日记,爆出惊人内幕:父亲日记指其生前饱受大陆后妈虐待,他早就通过日记改变了遗嘱!

  日记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决定台商在大陆的巨额遗产的归属。中山市法院日前审理
认为,只有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日记并不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否定遗嘱的效力,据此确认了女方娘仨的继承权。

  台商立嘱 4处

豪宅留给大陆娇妻

  1988年,中山市民蔡女士与台湾人陈某在结为夫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由于经商比较顺利,陈某先后在中山置办了

别墅、豪宅等4处房产。在共同生活期间的2000年7月12日,陈某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称他即将返回台湾,唯恐不幸,特立嘱将在大陆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归属蔡某所有。

  回台湾后,2004年11月,陈某病亡。陈某原来在台湾与前妻生育的4个子女办理了父亲的死亡公证,并开始与蔡女士交涉,准备继承父亲在大陆的遗产。

  蔡女士则认为,尽管陈某跟她结婚时没登记,但两人早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陈某2000年立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她有权继承陈某在中山市的全部遗产。不过,由于与陈某前妻的子女针锋相对无法协商,为了维护她们娘仨的继承权和生计,蔡女士将陈某的4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对陈某在大陆的全部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不满后妈 在台子女搬出老爸受虐日记

  法庭上,陈某前妻的子女称,蔡女士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她是父亲的合法妻子,因此,她不应享有法定继承权。

  为了证实自己的继承权,4兄弟姊妹拿出了父亲陈某生前的日记。其中,2004年2月16日,陈某这样写道:“21时跟蔡谈判:内容,别墅给她,今后一切生活与其他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我自己处理。”此外,4兄妹还称,不仅如此,父亲的日记还记载了一个可怕的事实:蔡某常常与陈某吵架,很少照顾他,并和儿子一起虐待他!2004年2月23日,陈某就在日记中记下了“14时母子打我,重病伤一身,且又吐血”的内容。

  4兄妹认为,父亲的自书遗嘱时间是2000年7月12日,而日记则是最近的记载,因此,这是父亲以最新的意思否定以前的遗书。就算蔡女士原来享有继承权,但她长期虐待陈某的情节严重,也应丧失继承权。

  法院判决 日记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中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蔡女士提供的陈某的遗嘱、小孩的出生证、夫妻生活照和亲属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均能够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蔡陈二人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蔡女士能否享有继承权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2000年7月12日立下的自书遗嘱真实合法,加上他后来再没有立其他的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更改其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至于日记记载的效力,法院认为,这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日记中所记载的蔡女士母子虐待陈某的情节,因陈某已经亡故,无法查核其真实性,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能认定。既然陈某已经死亡,就应尊重其自己所立的遗嘱。

  日前,法院判决蔡女士与陈某的事实婚姻成立,陈某日记中的记载不能产生替代遗嘱的法律效力,确认位于中山市的4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归蔡某及其子女共同享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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