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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蜂行被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4: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与厂家解除加盟代理合同后,自贡“叶记蜂行”在店铺门前张贴“公告”,公布了从互联网下载的江西汪氏蜜蜂园(以下简称“汪氏”)“产品不合格”等证据,被“汪氏”告上法庭。近日,自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叶记蜂行”在当地日报刊登启事消除影响,恢复汪氏蜜蜂园名誉。

  自贡“叶记蜂行”于2001年5月成为“汪氏”在自贡的加盟店。蜂行经营者称:“自
2002年开始,我们便陆续收集到一些汪氏蜂蜜虚假宣传的证据。”2002年12月31日蜂行与汪氏蜜蜂园解除了加盟合同,并持有关证据向各级工商部门投诉。在几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去年3月,“叶记蜂行”将几年来收集的“证据”以《敬告消费者》的形式张贴在了店铺门口。其内容包括: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在互联网上公布“汪氏”产品不合格、“汪氏”产品质检报告系伪造等六项内容。

  汪氏蜜蜂园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叶记蜂行”推上被告席。2005年9月,大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叶记蜂行”以公告的形式对汪氏蜜蜂园的产品进行诋毁,其行为给原告产品在自贡范围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并对原告的产品信誉造成了损害,判决被告在当地日报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叶记蜂行”不服,提起上诉。“叶记蜂行”提供证据表明自己公布的证据来源于国家工商局的正规网站,来源合法、真实,并非自己杜撰。同时,“叶记蜂行”还向法院提供了自贡市工商局对汪氏蜜蜂园在自贡的一个经销商“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汪氏蜜蜂园辩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与本案审理没有直接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叶记蜂行”张贴的《敬告消费者》内容有夸大、不实之处,侵害了汪氏蜜蜂园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自贡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叶记蜂行”负责人表示将继续申诉。周茂梅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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