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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名下财产父亲无权随意支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8:1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刘女士与丈夫尹先生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他们10岁的儿子随尹先生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将来生活、教育的需要,离婚时,刘女士将自己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儿子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最近,尹先生因生意亏本,私自将儿子名下的这笔钱取了出来。刘女士得知后,立即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尹先生却认为,他是儿子的抚养人和直接监护人,完全有权利处置这笔钱。为此,两人发生争执。刘女士遂向本栏目求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尹先生是否有权利动用那3万元呢?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冬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出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需要外,不能随意侵犯和处理他们的财产。

  本案中,尹先生因自身工作需要,随意支取、使用儿子钱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儿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刘女士对儿子的监护权,因而是违法的。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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