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搜身案”终审改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08:12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闻背景 去年2月24日,16岁女孩张蒙(化名)与母亲在沈阳市千百家便利店购物时,被怀疑偷拿了一包干果而被“搜身”。事后,张蒙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并鉴定此病与“搜身”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同年7月,大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便利店店主赔偿张蒙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0万元。便利店随即上诉至沈阳中法。
首次报道题目:《少女被超市搜身精神失常法院一审判赔10万》 晨报讯(记者王欢)10万降至1万! 日前,“少女被超市搜身案”终审宣判:沈阳中法变更“便利店店主给付张蒙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为“便利店店主给付张蒙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定此案不构成名誉侵权,仅属侵犯人格尊严。这也成为沈阳市首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 改判理由一超市人员未非法搜身 张蒙老师证言:张蒙母女将张蒙的羽绒服脱下放在值班室床上,女警员摸了一下张蒙的裤兜;女警员与便利店员工又摸了放在床上的羽绒服兜,均未发现“赃物”。 张母称:“便利店员工直接搜查女儿身体。” 法院最终认定:便利店员工未非法搜查张蒙身体。 改判理由二不构名誉侵权属侵犯人格尊严 张母认为:便利店行为侵犯了女儿名誉权。 法院最终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故意或过失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便利店员工的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属侵犯人格尊严权。改判理由三损害程度未达到精神病状态 张母认为:依据医学鉴定,女儿精神处于崩溃边缘。 法院最终认定:张蒙所患的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健康的损害,未达到精神病状态,社会功能未达到严重受损程度。 根据以上重要理由,沈阳中法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变更“便利店主在侵权行为地为张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便利店主在原班主任和大东区红旗派出所范围内,为张蒙消除影响”;变更“便利店店主给付张蒙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为“便利店店主给付张蒙精神抚慰金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