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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红包”抵冲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日前陆续接到一些举报投诉,本市一些单位去年以来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实施了检查,发现不法单位克扣加班工资的“障眼法”是越耍越“高明”。

  张先生是一家电子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公司经常安排他们加班加点,据他自己统计一年下来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最少也得上万元。但当公司把年终红包发到手里后他发现远
远低于自己的心理价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出:加班工资与“年终红包”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冲。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而提供的额外劳动补偿,而“年终红包”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一种方式。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上而言,加班工资的计发方法有明确规定,而“年终红包”的发放与否及数量大小,完全由单位自主决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例如一名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时加班工资应当为1000×70%÷20.92÷8×150%≈6.3元。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作者:□记者 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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