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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如厕掉井桩 饭馆“挖井人”共赔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2:33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和朋友高高兴兴到饭馆聚餐,没想到酒后如厕时,却一不留神掉进井桩里摔成二级伤残。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伤者张某获赔7万余元。

  如厕时掉进井桩

  2001年9月10日下午4时许,张某和朋友前往榆中县隆春饭馆(该饭馆系榆中县干草卫生院出租给马某经营)吃饭。当日晚8时许,正在兴头上的张某喝酒后从该饭馆后门出去到卫生院后院内上厕所。朋友等了很久,还不见张某返回,只好出去寻找,结果他们在井桩内找到了不能动弹的张某。后在施工现场民工的帮助下,张某才被救上来,并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天夜里转送至兰大一院救治。经诊断,张某为L1压缩性骨折伴截瘫。两次住院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6939.68元。2003年12月24日,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

  协商无果上法庭

  原来,当时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卫生院大楼,在卫生院院内施工挖了许多井桩,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张某便一不留神掉进了其中的一个井桩内。从此,张某的生活不能自理。张某的家人多次找隆春饭馆和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均遭拒绝。2005年1月,张某将隆春饭馆和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1万元。

  两被告共赔7万

  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50%的责任。隆春饭馆对张某受损负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30%。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决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赔偿44059.91元,隆春饭馆赔偿26435.95元,剩余由张某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隆春饭馆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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