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财产发过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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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3: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林剑铭) 年终又到了,发过节费发奖金可得按规矩办,否则就可能像厦门某国有公司的郑某某和吴某某一样,触犯刑律。 2000年3月底,郑某某被任命为该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已经停止业务经营,靠房租、管理费勉强支撑。郑某某自觉回天乏术,无法改变公司亏损的状态。2000年初,在一次中层领导会议上,经到会人员的同意,郑某某决定用收来的房租、管理费,给职工
这些钱存在公司“小金库”,不入账。郑某某指定副经理吴某某管理。吴某某让会计在各银行开设账户,而他自己亲自保管存折。要使用“小金库”,得由郑某某审批决定,而吴某某具体负责发放。 2004年1月,经郑某某决定,公司16位员工每人领到了5000元“过节费”,另两名职工领了2500元。2004年3月,郑某某已经被免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此时“小金库”还剩余29万余元。郑某某既没有向上级汇报“小金库”,也没有移交。2005年6月,部分职工临退休要求分钱,经郑某某同意,吴某某将“小金库”中剩余的29万余元,分给17名职工每人17500元,其余的作为活动经费。 据湖里区检察院指控,仅这两次,该公司就瓜分国有资产38.25万元。目前,这38.25万元都已被追缴。湖里区检察院指控郑某某、吴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目前两人已经被移送法院,等待审判。(来源: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