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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撞死人无过错也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04:11 重庆晚报

  本报讯高速路上,一个间歇性精神患者突然从隔离带窜出,正常行驶的货车避让不及将其撞死,事后交警认定驾驶员不负责任。这样的交通事故,车方该不该赔偿?垫江县法院最近对此案作出判决:该赔,但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去年5月28日凌晨3时许,驾驶员黄永洪驾驶渝B45432号东风货车行驶在渝万高速公路上。车正常行至垫江境内L140KM+20.7M处时,一路人突然从中央分隔带窜出,横穿高速公
路。黄永洪急打方向盘,但为时已晚,那人猝然倒在公路上。

  被撞死的人名叫杨月勤,垫江县永安镇高坡村6组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当年6月14日,经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证实驾驶员采取了紧急措施,但左后轮存在问题。

  根据检测结果,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五大队随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被撞死的杨月勤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永洪不负责任。尽管如此,杨月勤的家人还把驾驶员黄永洪、车主和挂靠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看似杨月勤咎由自取,但一个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应该有人作些赔偿”。因为该车已投保,保险公司随后被追加为第三人。

  垫江县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虽然驾驶员黄永洪虽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因货车存在安全隐患,故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月勤对其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故而依法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遂一审判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杨月勤家人3万余元,车主及挂靠公司赔偿5453元,2.4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周宏律师认为,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在交通事故日益成为严重公害时,这样立法是值得肯定的。去年底全国人大也表态,对该条款将暂不修改。

  该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行人故意(比如自杀等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

  另外,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该案中,车方无事故责任,并不表明他没有赔偿责任,因为此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记者李定兵文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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